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度增长。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资金和基金,统筹规划资金的使用。

其他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和基金重点扶持成长型小型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