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二条有效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或者合伙创办企业,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一)登记失业人员;(二)毕业两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三)归国留学人员;(四)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五)残疾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全额贴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