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或者合伙创办企业,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登记失业人员;

(二)毕业两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

(三)归国留学人员;

(四)退役军人、随军家属;

(五)残疾人。

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全额贴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