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条有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服务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