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场监管部门对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当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检测技术条件限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鉴定结论的,经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时间,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

经鉴定不属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立即启封或者解除扣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