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决定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查封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经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九十日。

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当开具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