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仓储保管者和运输者保管、承运商品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拒绝提供保管或者运输服务,并向市场监管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