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第三十六条有效实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一)从事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二)采用前项研发的新技术生产有关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的企业;(三)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