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实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一)从事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采用前项研发的新技术生产有关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的企业;

(三)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