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与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