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统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