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从事人才交流与服务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市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