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推荐、招聘、租赁或者转让人才;

(三)寻聘高级人才;

(四)为用人单位和应聘人才提供洽谈场所;

(五)进行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六)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业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