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力资源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二)推荐、招聘、租赁或者转让人才;(三)寻聘高级人才;(四)为用人单位和应聘人才提供洽谈场所;(五)进行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六)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业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