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力资源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一)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四)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