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一)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四)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