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才租赁与转让第二十条有效出租或者转让人才应当尊重被出租或者被转让人才的人格和意愿,并有其本人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