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擅自离职应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未经所属单位同意的;

(二)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机密工作的;

(三)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