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四章 家庭服务消费者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