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