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第二十八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投产产生效益的,应当连续十年从实施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