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入股公司的,应当从技术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