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转移诚信评价体系和信用评级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诚信监督和信用评级。

监督情况和评级结果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并作为技术转移机构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