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技术转移事项:(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技术成果;(二)保护和推广技术成果;(三)与技术转移有关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