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技术转移事项: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技术成果;

(二)保护和推广技术成果;

(三)与技术转移有关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