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并加以管理和保护;

(二)技术推广和技术授权;

(三)探索创新技术转移和利益分配模式;

(四)技术转移政策和机制研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