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第十二条有效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并加以管理和保护;(二)技术推广和技术授权;(三)探索创新技术转移和利益分配模式;(四)技术转移政策和机制研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