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五章 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预先定量包装的商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重量或者净容量,没有标明的商品不得出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