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经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残次零配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