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市科技创新部门负责下列示范区建设发展工作:
(一)拟定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重大项目安排以及有关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等,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关资金、基金的申报、管理和监督;
(四)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市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