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管理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示范区发展规划;
(二)统筹协调示范区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安排以及改革试点工作;
(三)考核评估示范区工作;
(四)研究决定有关示范区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国资监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区人民政府可以参加市人民政府的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区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