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区域品牌创新培育,加快知名品牌建设,增强本地知名品牌的质量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支持品牌公共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品牌规划、培育、宣传和人才培养等服务,开展品牌认证,参与品牌价值评价。符合条件的,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资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