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高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高新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高新区的入区资格、土地使用权、配套住房和户外广告、标识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取利益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