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政府行为规范/第一节 管理体制第四十六条有效高新区领导机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一)负责制定高新区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二)审查高新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三)审查高新区企业或者项目的用地;(四)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