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高新区领导机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高新区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

(二)审查高新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

(三)审查高新区企业或者项目的用地;

(四)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