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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进入与迁出/第一节 进入

第四十二条

有效

高新区内经营期满需延期经营的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前六十日内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重新进行入区资格审查的申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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