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方针;

(二)审查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及其修改方案;

(三)审查各港区规划及其修改方案;

(四)提出政府对港口的投资计划;

(五)决定港区内岸线、水陆域的分配使用方案;

(六)审查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

(七)协调各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