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港口事业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