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货主自建、自用码头的规划、建设,应当接受市港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未经市港务管理部门批准,货主码头不得对外经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