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公众参与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在正式决定之前将方案或者方案要点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改革创新决定作出之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实施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