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本程序第十七条有效改革创新方案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法定职责的,应当充分协商;必要时,及时提请上级部门协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