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市、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市综治机构对区综治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