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海关、公安、边防、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