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依照本规定可以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行为人按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接受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确认产权,发放不动产权证书。违法建筑行为人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地价款的,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