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