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履行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取样;(四)依法查封、扣押禁止名录内的塑料制品和直接用于生产该塑料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