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生态环境、旅游文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