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有关程序审核审批,擅自批准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二)对病虫害防治不利,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生态公益林地打击不力等人为因素造成生态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三)挪用、挤占、截留、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扣减的管护补助资金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生态公益林毁坏的。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