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