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侮辱、殴打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