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义乌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义乌试验区建设战略,把握创新试验方向,协调解决义乌试验区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在金华义乌都市区和省内其他区域复制推广义乌试验区创新经验和成果。

义乌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义乌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