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税务机关对市场经营户采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义乌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的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但企业主体和出口货物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