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支持义乌试验区建设综合保税区,探索新型区港联动开放模式。

义乌试验区应当按照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在货物、资金、人员往来方面实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

支持义乌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通关协作机制,开展海关监管、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