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视察检查、工作调研、联系代表等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