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配备专职主任;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街道,应当配备专职副主任。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依法推荐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按照规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可以与街道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