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