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人大工作,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常务委员会总体工作安排,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