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人大工作,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常务委员会总体工作安排,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